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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流展览品进口办理手续流程

日期:2018-11-16 07:06:54 浏览:402
香港物流展览品进口办理手续流程
  
 
入境展品的清关程序是:
 
备案——担保——海关申报——检查——布展——展览——复出境——注销。
 
备案。在中国接受展览的单位,应当事先将有关的批准文件复制到展览场所的海关,并在展览场所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担保。展品进入国家后,展览组织者、参展商或其代理商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相当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金额的保证金,以及海关批准的其他方式的担保。展览可免于海关担保在海关指定地点或海关监管的地方。
 
报关地点。展览的组织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展览场所的海关办理展品的进口报关手续。从非展览海关进口的参展商应在入境处的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组织者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展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展品清单。
 
查验。展览的组织者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品开放前通知海关,以便为展览做准备。当海关检查展品时,展品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应在场并负责拆除、搬移、重新密封和包装等协助查验工作。
 
展览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音像产品和其他物品,经海关审查批准后,方能当展示或者使用。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在道德上有害且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产品不得展示或使用,并应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命令更改后使用。
 
驻场监管。当海关派人到展览场地进行监督任务时,展览的组织者或组织者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向海关缴纳费用。未经海关许可,参展商不得从展览监督场所移走。如果需要拆除,应报海关批准。
 
复出境。展览结束后,展览会组织者或代理商应到展览场所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展品实际再出口时,展览主办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将相关的核销清单和运输单据提交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对于需要运往其他指定地点再出口的展品,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展品将在进入之日起6个月内再出口。如果有必要延长转口再出口的期限,应报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举办半年以上的展览应由主办方或其代理人提交海关总署提前审查。
 
核销。展览结束后,展览的组织者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向展览海关提交展品核销清单。未及时退运出境的展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海关监管的指定或监管仓库内。对于不再出口的展品,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展览的组织者应及时办理展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并负责向参展商或其代理商支付拖欠未缴税款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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